《通知》指出:银行因未尽到对客户敏感数据保护责任,引发消费者维权投诉。此事件主要暴露两方面的风险和问题: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对数字生态场景合作情况底数不清,缺乏统筹管理。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对合作中数据安全风险和责任识别划分不清。
《通知》要求:一是开展风险自查。针对相关问题,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开展一次自查,摸清数字生态场景合作中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底数,开展排查整改。在合同协议中强化数据安全要求,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,要追究有关外包合作单位的责任,在问题整改完成前,不能扩大合作范围内容。
二是加强科技风险统筹管理。要将数字生态合作纳入到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风险管理范围,加强统筹管理,科技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外包合作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,加强风险评估和事件处置。
三是加强非驻场外包风险监测和监管报告。对于集中处理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敏感信息的非驻场外包,以及涉及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委托处理的外包合作,银行保险机构应重点关注,加强风险监测,并按《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隶属关系,于7月10日前,将风险自查和整改情况、企业微信合作情况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(分局)报告。银保监局汇总后,于7月20日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。